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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没有关于旷工处罚的具体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连续旷工15天、累计旷工30天的,应当予以除名,但该条例已被废除。所谓旷工,...
1、由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约定,但其约定不能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 2、《劳动法》赋予用人单位有制定和执行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权力。旷工是一种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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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并无对旷工处罚的具体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连续旷工15天,累计旷工30天,应当予以除名,可该条例已经废止。所谓旷工,是无正当理由,不请假不出勤,属于严违纪行为,按现行法律规定,可以按下列办法处罚旷工期间,不发给工资。
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第十八条规定精神,企业对有旷工行为的职工做除名处理,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因此,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职工按上述法规做除名处理。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 “企业因故通知停薪留职期限未满的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也应按照上述规定的方式通知本人,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及停薪留职协议对其做除名或自动离职处理。企业对停薪留职期满后逾期不归的职工,可按照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第六条和劳动部《关于自动离职与职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的规定做自动离职处理。” 所以采取何种措施,应首先根据协议或者规章制度的要求去依法认定是否可以按照旷工还是自动离职处理,其次应当发出通知(这个通知应首先选择直接送达,其次再考虑特快专递或挂号送达,只有上述方法无法实现的,再去考虑公告送达)。送达后,才能最终去认定劳动关系解除与否的问题。
劳动法并无对旷工处罚的具体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连续旷工15天,累计旷工30天,应当予以除名,可该条例已经废止。所谓旷工,是无正当理由,不请假不出勤,属于严违纪行为,按现行法律规定,可以按下列办法处罚旷工期间,不发给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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