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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非诉讼行政强制执行裁定书有关内容。 ××××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准予或不准予强制执行行政决定用) (××××)×行非执字第××号 ...
(准予或不准予强制执行行政决定用) (××××)×行非执字第××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行政主体名称和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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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诉裁定书行政的格式并不复杂,对此,我们有规定,写明涉案人员的基本信息、裁定撤诉结果、以及诉讼费用,即可
关于非诉执行裁定书执行机关被撤销的回答为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符合执行条件的,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对不符合执行条件的,裁定不准予执行。对于已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行政机关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律不予准许。人民法院在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时常遇到行政机关要求撤销执行申请之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的案件裁定终结执行。这似乎为该类案件的结案提供了依据。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只能是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和裁定不准予执行两种。这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适用设置了障碍。
对被执行人提出的不服非诉行政执行裁定异议,可作以下处理: 1、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关于先予执行裁定的相关规定,在行政裁定书中规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这样不仅可以保证当事人享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且可以让人民法院及时发现审查中未发现的问题,并进行纠正,同时也可满足行政行为的效率要求; 2、若干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因非诉行政执行裁定是行政审判庭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后作出的,所为,对这样的裁定,也应适用上述规定,即在非诉行政执行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对申请立案后,审查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若认为有理由的应当以通知的形式告知当事人对据以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如果确属于不应当执行的,应先撤销原来的准予执行行政裁定,作出不准予执行行政裁定,并按照执行错误对被执行人由此而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3、当事人在行政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二年后,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按照若干解释的规定,对此裁定不服,当事人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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