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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并可以根据风险收益特征划分为不同种类。同一种类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享有同等权益,承担同等风...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主办人不得少于5人。投资主办人须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研究、投资顾问或类似从业经历,具备良好的诚信纪录和职业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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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如实披露其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质、管理能力和业绩等情况,并应当充分揭示市场风险,证券公司因丧失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给客户带来的法律风险,以及其他投资风险。证券公司向客户介绍投资收益预期,必须恪守诚信原则,提供充分合理的依据,并以书面方式特别声明,所述预期仅供客户参考,不构成证券对客户的承诺。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实行集中运营管理,对外统一签订资产管理合同。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改正;未能改正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暂停其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客户资产的托管;(二)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将有关材料置备于营业场所;(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代为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未完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即动用客户参与资金;(五)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不通过专用交易单元进行交易;(六)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超出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投资;(七)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未按照规定程序或者超比例从事关联交易;(八)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履行通知、报告义务;(九)从事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十)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十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履行适当销售义务;(十二)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建立公平交易制度及异常交易监控机制,未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资产;(十三)未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保存有关材料;(十四)未按照本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督检查;(十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对证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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