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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的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与法...
一、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主要情形 (一)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导致企业损失:如劳动者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而径自离开工作岗位,使得短期内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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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员工因为工作失职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应当依据双方的合同和通过公示且符合国家规定的规章制度来确定,其数额应当根据其过错适当确定。且向劳动者宣布。具体的办法可以参照《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进行。即:经济处罚从工资中扣除的,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收入的20%,且扣除后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由劳动者原因,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主要分为三种情形。 一是依据法律规定的事由,如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因劳动者本人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等情形; 二是基于半约定半法定的事由,如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竞业限制等情形,该情形即需要双方对于保密条款、竞业限制协议进行约定; 同时《劳动合同法》也明确规定,如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是基于完全约定的事由,即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是否需要赔偿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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