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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目前的有关规定,下列事实在仲裁中可作为证据: 1、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形记载或表示的能够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书面材料 2、物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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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收集是一项基础性且意义重大的准备工作。收集证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要明确已有哪些证据,还有哪些证据需要补充收集。列出待收集证据清单并分清轻重缓急;现有的与争议有关的所有资料、物品、信息注意保存;可以自己收集补充的证据应尽快收集补充并保存好;证据存在但自己无法收集的(如证据在对方手里),应将此作为收集线索提供给仲裁庭或法庭,请求其依职权收集;事实存在但无任何有力证据证明的,可提前在适当时机以录音的形式将对方的话录制下来作为证据;收集证人证言时,应收集那些与争议双方当事人及案件本身均无利害关系的人的证言;书证、物证应具有原件,只有复印件的应有其他证据相佐证。
申请劳动仲裁的更有效证据包括: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名册)以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以及考勤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如果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发生拖欠劳动报酬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劳动者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时需要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提交被申请人人数的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如果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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