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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质押是以票据为标的物而成立的一种质权。所谓票据(本文所称的均指票据法上的票据)是指狭义的票据,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或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无...
质押背书这是指持票人以票据权利设定质权为目的而在票据上作成的背书。背书人是原持票人,也是出质人,被背书人则是质权人。 质押背书确立的是一种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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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商业票据,单证都能背书转让,除非在开出票据时,额外在上面打上不可背书转让的字样。 一般常见的有: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本票背面有背书字样的票据都可以。
汇票、支票、本票等可以质押。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出票人或背书人可以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票据即不得转让。这是对转让票据权利的限制,即持票人不得背书转让。同时规定票据可以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作为票据质押来讲,要具备三个要件:一是票据质押必须以背书方式为之。出质人为背书人,质权人为被背书人,出质人作为背书人还要签章,如果出质人作为背书人未签章会导致背书无效。二是必须记载“质押”字样。因为票据是文义证券,依照票面记载事项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如果没有记载“质押”字样,就不能证明被背书人取得的是质权,我们就会把这种背书看作一般转让背书,出质人的抗辩权会受到限制,即质权人将票据背书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出质人不得以票据仅为质押背书为由进行抗辩。三是必须进行票据的交付。因为票据是一种完全有价证券,持有票据才能行使票据权利,所以质权人只有持有票据才能最终行使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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