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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购销合同要交印花税。 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凭证征收,没有列举的凭证不征税。具体征税范围如下: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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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同时,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是指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合同在国外签订时,不便按规定贴花,因此,应在带入境内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因此,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应在带入境内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在书立或者领取时贴花。签订合同时,书据立据时,账簿启用时,证照领取时贴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规定:签订合同时,应当贴花并履行纳税手续。无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者是否按期兑现,都贴花。因此,认为未履行的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是错误的。
签订购销合同必须缴纳印花税。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二)产权转让书;(3)营业账簿;(四)权利、许可证;(五)财政部确定的其他税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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