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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分为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关系。事实婚姻,其是指具备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
法律上称这种情况为事实婚姻,其是指具备实质要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1994年之前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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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称这种情况为事实婚姻,其是指具备实质要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1994年之前的认定为事实婚,1994年之后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而未补办的,按照处理。这一条规定也表明1994年之后,我国司法实践中实际上是不承认事实婚的,如果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应视为同居关系,如涉及纠纷,则按照一般共有关系处理。 1、我国《》第八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补办登记。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的,应当区别对待。3、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法律上称这种情况为事实婚姻,其是指具备实质要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1994年之前的认定为事实婚,1994年之后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而未补办的,按照处理。这一条规定也表明1994年之后,我国司法实践中实际上是不承认事实婚的,如果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应视为同居关系,如涉及纠纷,则按照一般共有关系处理。 1、我国《》第八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补办登记。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的,应当区别对待。3、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对于您的问题关键是看你们同居的时间,这个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前,未办结婚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如同居时或者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如同居时或者起诉时一方或者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1994年10月1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如果是事实婚姻的话你们之间就合法的夫妻关系。这样你们就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并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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