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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三)执行可能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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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的种类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的理由包括:因人身自由受限制而不能完成抚养和赡养义务的理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财务后第三人不能正常生活生存的;冻结了生活必须的资金账户的;被扣押财物权属不归行为人的等,都是可以主张中止执行权利的。当然还有其他要件和程序的规定,按照程序规定进行了才行。
中止执行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使执行程序暂时停止,待特殊情况消失后,再继续进行执行程序。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3条、234条和《执行规定》第102条的规定,中止执行的条件为: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5)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 (6)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 (7)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8)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 (9)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消仲裁裁决; (10)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请求不予执行,并提供适当担保。
中止执行后,如果又能够向法院提交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的,法院即可启动执行程序继续执行,直到该案执行完结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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