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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材料消耗定额是指在正常的施工(生产)条件下,在节约和合理使用材料的情况下,生产单位合格产品所必须消耗的一定品种和规格的材料、半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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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工程保险费:单独计算①对建筑工程、所有人提供的材料、安装等指定分包项目、场地清理费、专业费用、现有财产和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的其他财产计算一个总费率,这是整个工期的一次性费率,与总保险金额的乘积是应收取的保险费。②施工机械,设备保险费率采用年费率③第三方责任保险费率也是工期费率,主要按每次事故赔偿限额计算。④保证期保险费率也是工期费率,按总保险金额计算。⑤因增加附加保障收取的保险费,按附加保障所属的范畴计算,即物质损失或第三方责任,以及所需赔偿限额。一揽子计算上述①、③、④、⑤项分别计算保险费后,与物质损失总保险金额相比,计算出总工期的一次性费率。目前,这种计算方法大多用于工程保险。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证期:1、基础设施工程.住宅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顶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厕所.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5年3、供热和供冷系统,2个供暖期间4、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2年5、其他项目的保证期间由建设部门和施工部门在合同中约定。建设项目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按照以往的规定,工程预付款属于企业法人之间非法借款行为,直到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才合法化预付款行为。2015年9月1日,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及其融资行为纳入其中,进一步确认了垫资行为的合法性。鉴于预付款是承包商根据市场经济双向选择原则确定合作伙伴的一种方式,是自愿达成的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六条,当事人对预付款和预付款利息有约定,承包商要求按约定返还预付款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发布的同类贷款利率。在司法实践中,垫资利息的计算一般根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垫资利息,垫资方无权请求支付利息,但是约定的利息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也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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