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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以往的规定,工程预付款属于企业法人之间非法借款行为,直到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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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领域,发包人一般根据施工合同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所谓垫资工程施工,是指施工单位未全额支付工程预付款或未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由施工单位垫款施工。鉴于预付款项目的建设增加了承包商的财务压力,实践中出现了大量拖欠工程款的情况,造成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一系列问题。因此,我们应该仔细选择预付款项目的建设。但如果建设单位要求预付款施工,或者建设单位为了占据竞争力,将预付款施工作为业务承包手段,建议建设单位在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明确规定预付款工程的施工承包方式,并约定是全额预付款还是部分预付款以及预付款的支付时间。更重要的是,预付款的利息约定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发布的同类贷款利率。如果没有约定的利息,承包商不得要求支付预付款的利息。因此,预付款项目可以收取利息,但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利息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不予支持。
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垫资的计息时间: 1、如果没有约定计息时间,工程已经交付的,以交付之日开始计息; 2、工程没有交付的以提交竣工报告之日开始计息; 3、工程没有交付,价款也没有结算的,从起诉之日开始计息。《关于审理建设工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一、如果施工方使用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99示范文本)》示范文本的,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利息。 1、工程预付款的应付时间是开工前7天,因此预付款的利息起算时间是开工前的第6天。 2、进度款利息的起算时间,从报量后的15天计算进度款的利息。 3、结算款利息起算时间,从结算书送交给发包人后的第29天起算利息。 4、签证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应当从报量后的15天计算进度款的利息。 5、索赔款利息的起算时间 索赔也有利息的问题,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6、保修款的利息从约定。 一般实践中都约定保修期满,无息返还。但是如果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工程款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二、如果施工方没有使用99范本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工程价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应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若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起诉之日。 三、工程价款包括: 包括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签证款、保修款,如果双方有了争议未能形成签证的,就是索赔款。 四、垫资的利息 《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垫资的计息时间: 1、如果没有约定计息时间,工程已经交付的,以交付之日开始计息 2、工程没有交付的以提交竣工报告之日开始计息 3、工程没有交付,价款也没有结算的,从起诉之日开始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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