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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中的债权人是指质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质押是债务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出...
债权质押生效的条件如下: 1、债权合法且具备法律效力; 2、债权具有可转让性; 3、质押物不属于法律禁止出质的动产。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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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物种类不同抵押物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而质物必须是动产和财产权利,不动产不能适用质押,法律也没有规定不动产可以质押,主要理由是不动产由于其性能决定不可转移占有,所以只能适合抵押担保。动产既可抵押,也可以质押。
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 1、可以转让的有效债权; 2、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一般债权质押属于一种担保物权. (1)担保性:我国学者认为一般债权质押是以一定的可转让的指名债权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一种担保物权. (2)物权性:虽然一般债权质押的标的为指名债权,但由于其属于担保物权项下的一个细目,因而理所当然地具有物权性质。 (3)支配性:质权人不必依赖出质人的行为就可以直接行使质权,从而实现自己的债权。 一般债权质押的标的是一种财产权. 首先,标的债权以一般债权为限。其次,作为一般债权质押之标的债权必须是可让与的,这是由质权的最终实现方式决定的。 一般债权质押属于一种准质权。 通说认为采取权利标的说比较准确地揭示了一般债权质押的性质,为债权质比照适用动产质的规定提供了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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