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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质押生效的条件如下: 1、债权合法且具备法律效力; 2、债权具有可转让性; 3、质押物不属于法律禁止出质的动产。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
仓单质押的质权成立条件有: 1、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不得采取口头形式; 2、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仓单,质权自仓单凭证交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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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债权质押的法律效力应包括以下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效力范围; 2、对出质合同债权的拘束力,出质人和债务人不得实施侵害出质债权的行为; 3、对各方当事人的效力,出质人不得取得、转让、免除或放弃出质债权。
质押权的设立条件如下: 1、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2、属于法律规定可以设定质押权的动产或者权利; 3、以动产出质的,应交付质押物; 4、以权力出质的,应办理质押登记。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合同债权质押的有效条件: 1、合同债权须合法有效。成为质押标的合同债权应当是合法有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债权。 2、合同债权须具有可转让性。设定质押的合同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这是由质权最终实现的方式决定的。 3、可成为质押标的之合同债权应具有特定性。质押的合同债权的特定性,一是指在设定质押时,用于出质的合同债权已经发生或数额已确定。二是指用于质押的债权所表征的财产是特定性的。 4、用于质押的合同债权须债务人不享有抗辩权或自愿放弃抗辩权。这主要表现在基于“双务合同”而产生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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