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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如下: 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在所在市州参加工伤保险,其工伤保险工作由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理,经办业务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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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级伤残为27个月工资,逐级递减,10级为7个月工资,这里的工资是指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1-6级伤残还有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5-10级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般是按照本人工资一定倍数计算。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 3、此外可能还有医疗费,停工留薪工资,停工留薪护理(标准不统一),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还有评残后的护理费等,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30%。
符合国家和甘肃省计生政策,夫妻可以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登记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十四条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十五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登记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子女经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再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第十七条夫妻已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不得以子女已送养为理由申请再生育。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合法收养的子女不参与家庭子女数的计算。第十八条民族自治地方的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居民,其中双方或者一方系东乡、裕固、保安族以及居住在人口稀少的牧区、林区的藏、蒙古、撒拉、哈萨克族,已生育两个子女,要求再生育的,可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
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产假1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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