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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施划道路停车泊位,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不影响行人、车辆的通行;(二)符合区域道路...
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以公益服务性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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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保障行人、车辆通行及安全;(二)符合区域道路车辆停放总量控制要求;(三)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情况实施评估,评估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设置、占用或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损毁、移动、涂改道路停车泊位标志、标线或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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