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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71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如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与此相反,在...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约定了试用期,该试用期条款也是无效条款。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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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 《劳动合同法》作出了限制性的规定,即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明确禁止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约定试用期,在非全日制用工的试用期问题上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劳动者的权益。对于用人单位,不得约定试用期就不能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显然,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下,用人单位在使用试用期方面的权利比在全日制用工形式下要受限制。但是,《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也对用人单位此项受限制权利进行了救济,即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不支付经济补偿,这就维护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风险提示: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将会被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内的用工,有全日制用工与非全日制用工之分,全日制用工为一般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为特殊用工形式。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全日制用工,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工资可以按月发放。非全日制用工应具备的条件是:工资以小时计算方式为主,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15天,劳动者在同一用工单位的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
非全日制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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