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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之婚姻关系的解体,亲情纽带的消失,利益一体化格局被打破。利益冲突也就发生了。拆迁利益的分配案件较大比例。离婚后,一方、双方、一方父母自有私...
一、在册的公有住房拆迁,前一直实际居住。离婚时没有作出处理意见,离婚后房屋,一方主张拆迁利益可得支持。二、不是拆迁私房权利人,婚姻存续期间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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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籍在册的公有住房拆迁,离婚前一直实际居住。离婚时没有作出处理意见,离婚后房屋拆迁,一方主张拆迁利益可得支持。 二、原告户籍在册男方父亲名下私房内,房屋来源于婚姻存续期间男方父亲的私房拆迁安置。原被告实际居住。离婚时,对该房屋主张居住权没有得到支持。 三、不是拆迁私房权利人,婚姻存续期间房屋拆迁,安置房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离婚时,一方主张房屋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法院支持。 四、私房拆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所购房屋,虽未转移物权归属。但离婚一方主张拆迁利益也可支持。 五、属案外人私产,拆迁补偿按人头固定平方。离婚后,可获等平方的现价补偿。 六、农村宅基地房屋。非建房出资人,作为登记的立基人口,有权主张分割拆迁利益。 七、农村宅基地房屋,建于婚前,结婚时无户籍在册,户籍性质为居民,离婚后主张拆迁利益不获支持。
1、拆迁补偿的房子没有下来离婚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房产归属,但是不能侵犯他人的权益,而且要采用书面形式。若约定的财产涉及他人权益,那么对于案外人的财产部分约定无效。 2、《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1、离婚后户口没迁移房子拆迁有补偿。虽然双方已经离婚,但由于各种原因,户口没有迁出。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按户口给予拆迁补偿安置的,未迁出户口的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按相应份额分配拆迁补偿安置款。 当然,如果双方有相关协议,房产分割清楚,或者离婚后户口已经迁出,或者房屋产权人按照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拆迁补偿应当归房屋产权人所有,对方无权主张分割。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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