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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得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0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这就是说,国家在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也无偿收回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从上文我们可以知道土地出让期年限到期后并不是不能再使用这块土地了,作为土地使用者,我们可以申请续期。另外应当注意的是土地使用权如果被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都是要被无偿收回的。
划拨土地房产在符合下列条件的时候即可赠与他人: 1.土地的使用者必须是、企业、或个人经济组织; 2.持有国用土地使用证的; 3.能证明具有地上建筑物、合产权; 4.依照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定合规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向当地市、县及时补交上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或者转让因此所获得的金额抵扣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5、在城市规划区,划拨土地使用权上形成的房屋产权转让时,必须报有批准权的批准。有批准权的批准予以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送。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符合上述规定,否则即为非法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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