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达到退休年龄,用人单位聘用的是劳务关系。 根据国务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
达到退休年龄,用人单位聘用的是劳务关系。 根据国务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辞退劳动者的,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适用该条的前提条件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职工退休后不再属于劳动者的范畴,退休后受聘的,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之规定,也肯定了这一点。劳动仲裁机构的受案范围是劳动争议。本案中,你已经超过退休年龄,受聘期间与公司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务纠纷,所以,劳动仲裁机构对你的劳动仲裁申请不予受理是正确的。由于你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对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当然,公司拖欠的劳动报酬应按照约定向你支付,即使公司破产,也应该按照破产清偿顺序优先清偿工资,你可以就此向法院起诉。
相关法律规定,聘用内退人员构成劳动关系。只要有劳动关系存在的要求,对于内职员工,原公司采用符合劳动关系的要求,劳动关系就会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说明(3)》第8条规定,录用内职员工和新雇佣者之间的雇佣关系均定为劳动关系。
身份是在校学生,一般认为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学生并不满足上述条件。同时根据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所以,您和单位形成的关系也并非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因此不受《劳动合同法》的规制,应由《合同法》调整。既然是受到《合同法》调整,那么你们的权利、义务原则上应该受到你们之间所签订的合同的条款的约束。但是,对方跟你约定提起辞职没有工资,这一点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所以是无效的。也就是说您是可以要求对方支付报酬的。另一方面,如果您和对方约定了工作期限,而你又没有做满那么长时间的,那么是你违约,违约了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对方也可以要求您赔偿损失。所以,总的来说,您可以要求对方支付工资,但是如果您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或者合同约定了违约责任的,对方也可以要求您赔偿。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222人已浏览
142人已浏览
206人已浏览
10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