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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调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4]189号)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标准缴...
生育保险(maternityins rance)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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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职工医保报销的具体内容: 2010年,在职职工医保报销限额将从17万元涨至30万元,门诊费用报销在原来基础上再提高两成,在社区看病更可九成报销。这是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张欣庆3月25日做客城市服务管理广播“市民对话一把手”节目时透露的。从2010年第二季度起,医保八项惠民“大礼包”将陆续出台,预计全年将为职工减轻医疗费负担25亿元。 2010年北京市根据基金运行情况科学测算,将因职工工资增长而新增的医保基金全部用于提高职工待遇。张欣庆表示,从第二季度开始,医保八项惠民政策既有普惠政策,也有针对困难职工等特殊群体的政策。包括提高门诊报销比例、最高支付限额、贵重医用材料和人工器官报销标准;扩大门诊特病报销范围、药品和诊疗项目;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及医疗救助政策等8项措施。这些制度出台预计可以减轻群众医疗负担25亿,其中第一项门诊最高支付限额和医疗互助金报销比例,将减轻群众负担2.5亿元。 具体来说,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上限将从17万元提高到30万元,居民报销上限从7万元提至15万元;在职职工门诊报销比例提高,70%都可报销,个人自付部分将能减少20%;在社区看病报销有政策倾斜,无论在职职工还是退休人员报销比例都提高至90%;贵重药品和医疗器械适度放开;基本药品目录要扩大,把国家认定的基本用药纳入北京市用药范围;同时,还将建立“一小”和无业居民的门诊报销制度,“一老”要提高待遇。
一般报销比例是60%-70%, 社会医疗保险报销是在出院或者转院之后报销。 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结算程序: 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出院患者的费用结算单、住院结算单及有关资料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作为每月预拨及年终决算的依据;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预拨上月的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统筹费用; 经认定患有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应到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医药费用直接记帐,即时结算。 急诊结算程序: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到市内非定点的医疗机构及异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或单位垫付,急诊抢救终结后,凭医院急诊病历、检查、化验报告单、发票、详细的医疗收费清单等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异地安置人员结算程序: 异地安置异地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为其指定1-2所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并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异地安置异地工作人员患病在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先行垫付,治疗结束后,由所在单位持参保人员医疗证及病历、有效费用票据、复式处方、住院费用清单等在规定日期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 转诊转院结算: 参保人员因定点医疗机构条件所限或因专科疾病转往其它医疗机构诊断治疗的,需填写转诊转院审批表。由经治医师提出转诊转院理由,科主任提出转诊转院意见,医疗机构医保办审核,分管院长签字,报市医保中心审批后,方可转院; 转诊转院原则上先市内后市外、先省内后省外。市内转诊转院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间进行。市外转诊转院须由本市三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提出; 参保人员转诊转院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或单位先用现金垫付,医疗终结后,由参保人或其代理人持转诊转院审批表、病历证书、处方及有效单据,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费用。
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北京市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向依法管理、加强服务方向转变,而社会上正在逐年增多的“四二一”家庭(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既要抚育自己的孩子,又要赡养双方老人),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条例》对北京市育龄夫妇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前提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必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兄弟二人或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剩余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 “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 《条例》规定,符合政策的育龄夫妇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2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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