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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
【1】产假到期,直接上班。【2】等待有关领导安排新的工作。【3】如果能胜任最好,女职工还在哺乳期的。【4】不愿意,或者不能胜任新的工作,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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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称:“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如果“三期”妇女的现工作岗位对其身体有害,用人单位应当将三期妇女调到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岗位,但是,无论“三期”内女职工的岗位如何变化,工资都不得降低。尽管三期女职工原有岗位已经撤销,但是用人单位调整岗位应当合理,特别是“三期”员工变更岗位,应减少工作量等以使其能够适应该工作。
企业对职工调整岗位必须满足两个前提:1.双方协商一致;2.采取书面形式。用人单位没有经过协商而单方调岗,员工有权拒绝。企业调整岗位必须有合理性,无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情况下,薪酬应协商确定,不能由用人单位单方确定。 若您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您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答:哺乳期调整岗位需征得女职工本人同意。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和《重庆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处于哺乳期的女职工的工作岗位时应征得本人同意,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刘女士休完产假后哺乳期内返回公司上班,公司却在未征得其同意、与其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三次变换刘女士的工作岗位,因刘女士不接受岗位调整而未到岗上班,公司即以旷工为由解除了与其的劳动合同,故公司单方解除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应向刘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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