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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身依附关系不同。雇佣关系的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主可以随时干预雇员的工作;承揽关系的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是合同关系,双...
承包合同和承揽合同的最大区别就是承揽合同具有人身性,即未经定做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还有一点就是定做人具有任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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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亲自完成约定的工作,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雇佣合同,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在本案中,“你公司因安装人员不足,临时叫A自备工具为客户丙安装空调,并约定了报酬”,从合同的目的看,指向的是工作成果,而不是简单地提供劳动,从工作的独立性看,乙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约定的工作,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你公司与A之间构成承揽合同法律关系。
1、首先认定挂靠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将挂靠经营界定为“挂靠方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进行施工的生产经营活动。”该《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应当认定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担工程。”由此可见,挂靠属于一种规避法律的行为,其系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事实,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2、本案中,老板挂靠其他公司为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挂靠”关系。该老板并不具有从事建筑工程承包的资质,不能承接工程,但对外承建某工程,并实际取得收益。作为拥有建筑用工资质的被挂靠公司老板借用其资质是知晓的,对其借用其名义对外雇佣工人也应当知晓,对于双方之间的挂靠关系,应当认定为无效。因此,被挂靠公司,也就是您所说总包单位应当对老板对外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就如何认定承揽合同专利侵权与否这个问题的思路我们应该这样看知识产权权属不会因为定作人和承揽人在特定时间,因特定原因,签订了承揽合同,就发生转移。承揽人只可以按照承揽合同的约定,在指定范围内使用定作人的知识产权,不可以超范围使用,或者超范围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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