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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目前《公司法》司法解释对实际出资没有强制要求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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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主要股东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诚信记录,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三)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 (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六)有合格的经营场所、业务设施和信息技术系统;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证券公司名义开展证券业务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条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具备下列五个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即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或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特定行业公司最低限额需要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的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我国现存的证券公司中,有些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和所从事的相应业务相比,还没有达到法定的要求,如,有些兼营证券经纪业务和证券自营业务的公司,其注册资本没有达到法定的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亿元的要求,但是达到了经纪类证券公司人民币5000万元的要求,就应当只保留证券经纪业务,而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撤销对其自营业务的核定。还有些经纪类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没有达到法定的5000万元的要求,也应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撤销对其证券代理业务的核定,并撤销该证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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