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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证明在法律上的全称是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是证明当事人截至某一时间是否在民政部门有过婚姻登记的书面证明,一般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但2015年9月15日,民政部在征求教育部、司法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银监会等主要婚姻证明使用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发布了《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规定除台湾公证事项和哈萨克斯坦等9个国家公证事项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出具(无)婚姻登记录证明。
首先,携带身份证及户口本的远见以及复印件,到居委会所在地开具一个您未婚的介绍信,这是很多民政局给你开证明的一个要件,格式就是注明你的姓名、身份证号、籍贯,还有重要的公章。拿着居委会开的介绍信以及身份证和户口本(需要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进行办理。
未婚证明一般由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开具,但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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