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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具体情况。首先是刑事扣押。对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八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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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子邮件和电报应由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更换、损坏或自行处理。发现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
公安局扣押手机的期限一般为三天。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查封、扣押的财产、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退还。
《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扣押物品没有规定具体的期限,但要求对扣押的物品,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扣押。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二条规定,行政案件扣押物品期限为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将被扣押物品退还当事人。对扣押物品需要进行鉴定、检测、检验的,鉴定、检测、检验期间不计入扣押期间,但应当将鉴定、检测、检验时间告知当事人。对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超过上述规定期限未作处理决定的,当事人有权要求退回。 扣押物品的时间限制问题比较复杂,公安部对《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公通字〔2010〕57号)进行了修订完善,修改后的规定将于年9月1日起生效。 该规定明确了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予以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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