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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中,对于被扣押后应当退还的财物只规定:“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但是,应当在财物被查扣后多长时...
《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扣押物品没有规定具体的期限,但要求对扣押的物品,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扣押。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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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安机关扣押的手机与案件无关,应在三天内归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查封、扣押的财产、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退还。
要看具体情况。首先是刑事扣押。对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个月以内,无人认领的,按照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其次是行政扣押。扣押期限为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扣押、扣留、查封期限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鉴定的,鉴定期间不计入扣押、扣留、查封期间,但应当将鉴定的期间书面告知当事人。
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行政案件,一般情况下,扣押期限为30天,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天;刑事案件,扣押至结案。但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扣押,并退还原所有者或者原邮电部门和网络服务单位。《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行政案件扣押期限为30天,情节重大、复杂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将扣押的物品退还当事人。扣押物品需要鉴定、检验、检验的,不包括在扣押期间,但应当通知当事人鉴定、检验、检验时间。公安机关处理行政案件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的,当事人有权要求退还。第二百一十七条与扣押单位无关的,应当在扣押期间内,但应当通知当通知当事人。公安机关处理行政案件超过上述期限的,当有权要求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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