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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未与雇主续签合同,是否能领取失业救济金?

2024-11-27
根据现行劳动合同法规,如果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际,用人单位主动提高劳动者的薪酬福利待遇或改善劳动工作环境条件,导致劳动者不愿意继续签订延长劳动合同,那么这种情况并不属于因个体原因而解除或终止雇佣关系。换句话说,如果因此类原因未获得失业补偿,也是可以理解的。 然而,如果在上述情况的基础上,用人单位无法与劳动者达成续订劳动合同协议,那么就可以将其视为因非个人因素而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特殊状况,从而使原有的补偿标准更加符合实际情况。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出现本法第四十二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根据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终止,则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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