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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折算连续工龄、换算缴费年限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 在此前,从事井下、高温等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可以按照1年折算为3个月的连续工龄来计算,相应的缴费年限可以折算为1.5个月的缴费年限。而从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则可以按照1年折算为6个月的连续工龄来计算,相应的缴费年限可以折算为3个月的缴费年限。 (二) 从事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不能超过其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提前年限,最多不超过5年。 (三) 从事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只能作为退休时计算过渡性养老金部分的缴费年限。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当前我国法律尚未对年终奖做出具体规定。年终奖的发放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管理范畴,用人单位有权决定年终奖的发放条件和方式。其次,年终奖可以与工资一起发放,也可以单独发放,但会对税费产生影响。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如果个人取得年底双薪,而其单位没有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那么可以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计税。如果其单位既有年底双薪,又有全年一次性奖金,并且二者在同一个月内发放,可以将年底双薪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合并计算。反之,如果二者不在同一个月份内发放,应将年底双薪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统一计算个人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工伤事故处理程序如下: 1. 进行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工伤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在1年内提出。 2. 若工伤认定结果不符,工伤职工及其亲属或工会组织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3. 伤情相对稳定后,若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工伤职工应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内容包括劳动功能障碍和生活自理障碍。 4.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可在收到该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5. 根据伤残鉴定的等级,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赔付。 6. 鉴定结论作出1年内,情况发生变化的,工伤职工可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并根据新的鉴定结论进行赔付。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7. 职工治疗工伤应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8.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9.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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