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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产假的具体规定如下: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含人工流产),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按下列规定给予产假:三个月以下的,产假15天;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至四个月的,产假30天;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至七个月的,产假四十二天;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如果女性在怀孕三个月之前进行的引产手术,那么引产假就是十五天,如果引产手术是在三个月到四个月之间产假就是三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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