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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含人工流产),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按下列规定给予产假:三个月以下的,产假15天;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至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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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15天产假困难的,增加产假15天的多胞胎生育的,每个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到4个月流产的,怀孕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的产假。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职业女性在产假期间,使用者不得降低工资,退休或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目前,中国正式实施的产假标准根据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和原则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相关待遇。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含人工流产),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按下列规定给予产假:三个月以下的,产假15天;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至四个月的,产假30天;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至七个月的,产假四十二天;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0天的产假;怀孕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30天的产假;怀孕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不少于42天的产假;怀孕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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