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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最新的司法解释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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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某公司职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货款48546元占为已有达半年(2006-8至2007-2),期间另有30837元占用4个月(2006-10至2007-2),谎称客户未支付。到2007年2月即农历春节前,公司催收逼债,他已经全部交出。经与客户核对均按时足额支付完毕。请问:某职员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现在可否追究其刑事责任?1、侵占不构成;2、但符合挪用的条件;3、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但不一定进行刑事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九条职务侵占罪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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