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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职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货款48546元占为已有达半年(2006-8至2007-2),期间另有30837元占用4个月(2006-10至2007-2),谎称客户未支付。到2007年2月即农历春节前,公司催收逼债,他已经全部交出。经与客户核对均按时足额支付完毕。请问:某职员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现在可否追究其刑事责任?1、侵占不构成;2、但符合挪用的条件;3、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但不一定进行刑事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九条职务侵占罪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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