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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二)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三)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四)放任、迫使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五)迫使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务工;(六)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同居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七)放任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八)其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影响其身心健康的行为。
父母或者其他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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