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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不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相关义务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掌握安全自救、隐私保护和应对紧急、意外事件的常识,了解获得法律帮助的方式和途径,增强抵御自然灾害和不法侵害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未成年学生及其对学校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或者行政部门提起申诉:(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二)取消报考资格或者入学资格;(三)要求未成年学生履行非法定义务;(四)其他严重侵犯未成年学生合法权益的决定。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明确受理申诉的部门和程序,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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