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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纠纷的电子邮件可以作为证据吗?

2023-06-12
能。所谓电子邮件,是人们直接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来发送、传输、接收的文字、图像、声音等信息的总称。电子邮件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成为法定证据必须经过特别的鉴别程序,这不同于书证和物证的判别。电子邮件作为一种全新的通信方式,它只要求将人们的意思通过电脑操作安全发送到对方电脑,呈现于屏幕即可,除了借助电子和磁介质以外,无须其他方式。因此,它没有正本和副本的分别,所有不改变性质的复制品都是原件。如果不将其打印或者备份出来,则极易删除或修改。而经修改后进行打印又十分方便。基于这些因素,审查和判断电子邮件的真伪难度较大。但是,电子邮件又具有其他证据无法替代性,即发信人和收信人(或其密码)均为唯一,每一个电子邮件的信箱只对应一个唯一的个人(或单位),其互联网的帐号、密码、电子邮件的用户名、密码在相对时间内只能是唯一的,因此,即使存在假冒发送和接收行为,在审查和判断时,一般可较容易地判别真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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