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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约定支付相应对价是定作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对价一般包括承揽人的工作报酬、承揽人提供材料时的材料费、定作人提供材料时或其迟延受领时承揽人保管...
在承揽关系里面涉及到定作人和承揽人双方,如果需要对方办理加工生产等业务需要的,这时定做人就需要支付承揽人一定的报酬。法律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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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承揽关系里面涉及到定作人和承揽人双方,如果需要对方办理加工生产等业务需要的,这时定做人就需要支付承揽人一定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三条?【定作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时承揽人权利】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定作人应协助承揽人完成工和任务。《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承揽人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如果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承揽人可以顺延履行期限,超过顺延期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该条充分说明定作人履行协助义务不是自愿行为,而是法定义务。二、《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及其他相关条款规定,定作人应向承揽人提供材料、技术资料,协助承揽人作好前期完成工作任务的准备工作。三、按期支付报酬的义务。定作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工作报酬,如果定作人不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工作报酬,承揽人可以滞留工作成果,并要求支付延迟交付的保管费和承担由此产生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定作人与承揽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报酬支付的时间或者约定不明确,应补充协议,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或者在接受工作成果时支付。四、定作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工作成果、技术资料。
未进到赡养义务也可以继承遗产,但是由于继承人没有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所以在遗产分配时可能会少分甚至部分遗产。 对老人的赡养一般分为两个方面:物质赡养和精神赡养。 所以说,即使物质上无法满足老人,子女在精神赡养上也有义务多关心、陪伴老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遗产分配的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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