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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承揽关系里面涉及到定作人和承揽人双方,如果需要对方办理加工生产等业务需要的,这时定做人就需要支付承揽人一定的报酬。法律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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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1、继承人有接受继承和放弃继承的权利。 2、继承人有取得遗产的权利。 3、继承人有请求分割遗产的权利。 4、继承人有管理遗产的权利和义务。 5、执行遗嘱的权利义务。 6、偿还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的接受和放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遗产分割时的义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一、承揽人的义务有哪些下面主要把承揽人的义务按照法律的规定,归纳如下: (1)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2)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3)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4)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按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 (5)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该工作成果,并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如有关质量证明; (6)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7)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在承揽人占有期间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揽人承担,但不可抗力的除外; (8)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9)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承揽人能否将工作交由他人完成(1)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2)当事人对此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3)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4)未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5)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6)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1、按约定完成工作。承揽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数量、质量完成交付的工作。这是承揽人的首要义务,也是其获得酬金应付出的对价。承揽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亲自完成约定的工作,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或依约定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揽人就第三人的完成的工作对定作人负责。 2、提供或接受原材料。完成定作所需的原材料,可以约定由承揽人提供或由定作人提供。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的,应按约定选购并接受定作人检查;定作人提供的,承揽人应及时检查,妥善保管,并不得更换材料。 3、及时通知和保密的义务。对于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约定的,或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及时通知定作人。对于完成的工作,定作人要求保密的,承揽人应保守秘密,不得留存复制品或技术资料。 4、接受监督检查。承揽人在完成工作时,应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和检验,以保证工作符合定作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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