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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承揽关系里面涉及到定作人和承揽人双方,如果需要对方办理加工生产等业务需要的,这时定做人就需要支付承揽人一定的报酬。法律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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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是定作人的基本义务。如果由承揽人提供材料完成工作成果的,定作人应当向承揽人支付材料费。承揽人为完成工作而垫付的其他费用,定作人也应当偿还。如果定作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支付报酬等价款等义务的,承揽人有权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成立留置权,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债权清偿期届满; 3、债权人对该动产的占有与债权属统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的留置除外。此时,当债务人不按时履行债务,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有权留置动产并享有对该动产的优先受偿权。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第四百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成立留置权,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债权清偿期届满; 3、债权人对该动产的占有与债权属统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的留置除外。此时,当债务人不按时履行债务,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有权留置动产并享有对该动产的优先受偿权。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第四百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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