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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区分您所说的是重大责任事故还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刑事拘留时间为37天,批捕后侦查期间为2+1+2+2+X=7月+X月,审查起诉时间为1+...
1、可以委托律师的,收费可以协商,大概在10%左右吧。 2、自己去申请强制执行,也是很方便的不麻烦的,写一份申请书,复印身份证和裁决书。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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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申请劳动仲裁的流程如下: 一、提交申请书: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4.申请仲裁的日期。 二、仲裁受理: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开庭审理: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诉自理,对被申请人可以做缺席裁决。 四、仲裁调解: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五、仲裁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延长期限不超过十五日。仲裁庭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受到不公正待遇,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对用人单位的不法行为向重庆市江北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于劳动者对仲裁的程序和条件并不熟悉,于是依法委托仲裁代理人本应是劳动者法定的权利,但是,重庆市江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滥用职权,枉法规定障碍劳动者维护权利,具体作法是:滥用权利要求当事人提交社区推荐书为委托代理的前置条件,经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第1款第3项规定,当事人委托公民代理的,当事人所在社区应开推荐书。但这是诉讼,是法律明文规定的范畴。而仲裁并非诉讼,而且规范劳动仲裁争议的特别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因此,法律规定劳动者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的并不应该提交社区推荐书。法律对不同的社会主体作用不同,对行政机关而言,法律是体现授权行为,正如常言道:“法无授权不可为”。而仲裁委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滥用职权要求当事人提交社区推荐书的行为,就是滥用职权的直接体现。法律对民众而言,则是体现了限制功能,正如法谚云:“法不禁止便是权”。规范劳动争议纠纷的专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4条并不禁止没有社区推荐书的劳动者不能委托代理人,那么,自主选择人,便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以上事实证明,肖真义自主选择仲裁代理人,不须社区推荐的作法,是法律赋予的权利。而重庆市江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没有依据的要求当事人提交社区推荐书的作法则显然一种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的违法行政行为。我们强烈希望仲裁委的上级管理部门能够依法对这些滥用职权的乱像依职权进行管理。消除这些违法障碍,为劳动者的维权铺平道路。
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新会区劳动争议仲裁院已搬迁至汉江路5号(新区党),3号楼,5楼,办公室,地址,联系电话: 区劳动保障监察,仲裁受理室502室 报告投诉电话:0510-85227883 新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503室BR/电话及传真:0510-85,222,853 新的区劳动争议仲裁院室504电话及传真:0510-85220113 巴士“开发区”站下车,然后向南沿汉江路,41路,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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