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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规定是什么

2022-07-05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受到不公正待遇,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对用人单位的不法行为向重庆市江北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于劳动者对仲裁的程序和条件并不熟悉,于是依法委托仲裁代理人本应是劳动者法定的权利,但是,重庆市江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滥用职权,枉法规定障碍劳动者维护权利,具体作法是:滥用权利要求当事人提交社区推荐书为委托代理的前置条件,经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第1款第3项规定,当事人委托公民代理的,当事人所在社区应开推荐书。但这是诉讼,是法律明文规定的范畴。而仲裁并非诉讼,而且规范劳动仲裁争议的特别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因此,法律规定劳动者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的并不应该提交社区推荐书。法律对不同的社会主体作用不同,对行政机关而言,法律是体现授权行为,正如常言道:“法无授权不可为”。而仲裁委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滥用职权要求当事人提交社区推荐书的行为,就是滥用职权的直接体现。法律对民众而言,则是体现了限制功能,正如法谚云:“法不禁止便是权”。规范劳动争议纠纷的专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4条并不禁止没有社区推荐书的劳动者不能委托代理人,那么,自主选择人,便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以上事实证明,肖真义自主选择仲裁代理人,不须社区推荐的作法,是法律赋予的权利。而重庆市江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没有依据的要求当事人提交社区推荐书的作法则显然一种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的违法行政行为。我们强烈希望仲裁委的上级管理部门能够依法对这些滥用职权的乱像依职权进行管理。消除这些违法障碍,为劳动者的维权铺平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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