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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价格、审计等部门和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本条例未设定处罚的,依照有关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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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收入、社会保障基金、债务收入、以外,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执收单位)在履行公共管理职能、行使国有资源(资产)所有权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时,通过征收、收取、罚没或者募集、受赠等方式依法取得的资金。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包括:(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政府性基金;(三)罚没收入;(四)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五)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七)彩票公益金;(八)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九)应当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资金。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项目目录,由省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电子化,依托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手段,实行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提高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水平。
执收单位执收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规定向缴款人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政府非税收入由税务机关执收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使用税务发票。执收单位不按照规定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或者税务发票的,缴款人有权拒绝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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