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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非税收入收支情况纳入年度预决算,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本条例未设定处罚的,依照有关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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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收单位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执收单位应当遵守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申领、保管、使用、核销、销毁等制度,保证票据的安全和合法使用。执收单位发现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遗失、被盗、灭失的,应当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声明作废,并报告同级财政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的行为:(一)违反规定印制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二)转让、出借、串用、代开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四)伪造、使用伪造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监制章;(五)使用非法票据;(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行为。
执收单位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核定预算予以拨付,不与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挂钩。政府非税收入有法定专项用途的,应当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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