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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能力亦称证据资格或证据适格,是指证据方法或证据资料可用作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或资格。就证据的容许性而言,就是可被容许或采纳为诉讼证据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八类法定证据,不包括测谎结论。测谎结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而仅作为侦查线索使用,即根据测谎结论再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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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谎结论不能作为刑事及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使用,不属于《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证据类型。 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9月《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测谎鉴定结论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结论不同,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可以使用其帮助审查、判断证据,但不能将测谎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使用。
本案的焦点是心理测试的结论能否作为证据使用以及证明力如何。我国民诉法列举了证据的形式,分别是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由于测试是用纯机械性的手段,对涉案人员生理参量的测试,针对的是涉案人员心态的测试;而鉴定则是依据专业的科学技术,对案件事实作出检验鉴定结论,针对的是事实本身。两者并不相同。因而,心理测试结论并不在这7种法定证据形式之中。目前尚没有司法解释确认心理测试结论在民事诉讼证据上的地位。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的请示》的批复中认为:“测谎鉴定结论可以帮助审查判断证据但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此,测谎结论不具备合法的证据形式,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我国法律规定,视听资料可作为证据使用(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行车记录仪录制的视频属于视听资料,在保证真实的前提下,符合证据要求的,可以作为违法信息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客观的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是证据的一种形式。 1、《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指出,对群众拍摄记录并在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举报的机动车闯红灯、违法占用专用车道行驶等违法行为,要通过询问举报人和涉嫌违法车辆所有人、管理人等形式认真调查核实,对提供的记录资料严格审核,符合证据要求的,可以作为违法信息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 2、《》第114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是管理人依法处罚,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监控记录资料,可以是交警部门设置的电子警察,交通视频,可能也包括其他的一些能够实时记录交通通行状况的记录设备,包括私家车上面安装的行车记录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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