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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投案自首,哪些情况属于自动投案?犯罪人自动投案,是自首成立的前提条件,没有这个前提,就谈不上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之后、归案之...
罪犯自首是自首的前提。没有这个前提,他们就不能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后、归案前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说明自己的犯罪事实,等待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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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形下属于自动投案: 1、投案行为必须是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这是自动投案的时间规定。 2、必须是自愿置于有关司法机关或者个人的控制之下。 3、必须是向司法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这是投案自首的实质性条件。 4、投案行为是犯罪分子的意志所决定的,这是自动投案是否成立的关键。
自动投案情形有: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2、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3、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5、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7、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8、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9、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10、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11、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12、其他符合立法本意,体现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根据我国《刑法》,“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人自动投案,是自首成立的前提条件,没有这个前提,就谈不上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听候处理。自动投案包括三种基本情况: (1)在犯罪事实和犯罪人都没有被发现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2)在犯罪事实已被发现但不知犯罪人是谁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3)在犯罪事实和犯罪人都已经被发现而司法机关还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自动投案。实践中,以下情况都应视为投案: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因病、因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先以信函、电话投案;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罪行;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以及犯罪嫌疑人并非出于主动,而是经亲友谊规劝、在亲友陪同下投案;或者经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谊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情况,也应视为自动投案。但是,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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