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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由此可见,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该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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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该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现您在单位上班请事假,单位用您周末加班的双倍工资顶您请假的日工资的做法。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这样的做法是不合法的,事假那是因为您本人的原因导致当天无法用工的,扣发的是当日的工资,不存在拿周末的工作时间去抵,这样的做法显然是用人单位规避自身风险侵犯劳动者权益的措施,违背了《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是不允许的。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工资支付条例》 18.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9.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显然不合法,首先事假与加班是两个概念。 1、按照法律规定,事假是可以不给工资的。 2、加班费分为几种情况:一种是平时工作加班,按1.5倍支付加班工资。 一种是双休日加班,又不能安排倒休的按照2倍支付加班工资。 还有一种是法定节假日,3倍支付加班工资。 3、公司的解释绝对不合法,显然公司在人事管理制度上有很大漏洞,每天超过8小时工作的时间就是加班了,一天最多不能超过3小时。每周工作不能超过40个小时,每月加班不能超过36个小时,超过了就算加班,和事假无关,因为事假已经扣钱了,如果再因为事假连加班费都不给了,那对劳动者来说就成为双倍的剥削了,上文就是对事假可以用加班抵扣吗的回答了,事假与加班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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