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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愿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产生于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争议提交给中立的第三者作出有约束力的裁决...
仲裁协议失效的情形: A.基于仲裁协议,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被当事人自觉履行或者被法院强制执行,即仲裁协议约定的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得到最终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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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的失效,是指原本有效的仲裁协议因为特定仲裁事项的结束或当事人的放弃或其他原因而失去其法律效力的情况。包括因仲裁协议得以履行或执行失效;因当事人放弃失效;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而失效。仲裁协议的无效主要有以下几种: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仲裁协议。 2、约定的事项超出了仲裁的范围。 3、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当事人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4、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5、签订仲裁协议是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采用书面方式,双方当事人口头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期为一年,应当从当事人知道或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主张权利等原因导致仲裁时效中断的,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重新计算。如果因为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原因导致仲裁时效中止,那么从中止时效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将继续计算。
2008年5月1日后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对于2008年5月1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有关仲裁时效和起诉的规定及适用《劳动法》。《劳动法》关于仲裁时效规定于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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