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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单位的行政立法行为。指国家行政单位制定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 2、行政单位除行政立法行为以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主要是指行政...
都可能会觉得非常陌生和不了解下面小编将结合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点、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以及抽象行为的构成要件为大家在这方面做出解答,以供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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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单位的行政立法行为。指国家行政单位制定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 2、行政单位除行政立法行为以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主要是指行政单位针对广泛的、不特定的对象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的行为。
根据不同的标准,我们可以将抽象行政行为作不同的分类。 以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依据、内容和目的为标准,可以将抽象行政行为分为制定执行性、补充性、试验性行为规则。 以抽象行政行为的权力来源为标准,可以将抽象行政行为分为依授权制定行为规则的行为和依职权制定行为规则的行为。 最常见的分类是以抽象行政行为的规范程度与效力等级为标准所作的划分。即: 1、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行为。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 2、行政机关除行政立法行为以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对称。是指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中,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因行为结果是抽象规范的产生,故称。如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虽然不对某一具体事件或特定人作出具体处理,但一切具体事件和特定人的行为合乎抽象规范的,均在其适用范围以内,抽象行政行为的结果,往往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条件。抽象行政行为并不直接对具体人或事作出处理,在中国不能针对其提起行政诉讼。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査属于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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