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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可能会觉得非常陌生和不了解下面小编将结合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点、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以及抽象行为的构成要件为大家在这方面做出解答,以供大家...
抽象行政行为分为:(1)羁束行为,即法律、法规对实施行政行为的条件、程序和手续等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行政主体只能严格按照这些规定实施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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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抽象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对称,是指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中,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因行为结果是抽象规范的产生,故称。如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虽然不对某一具体事件或特定人作出具体处理,但一切具体事件和特定人的行为合乎抽象规范的,均在其适用范围以内,抽象行政行为的结果,往往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条件。抽象行政行为并不直接对具体人或事作出处理,在中国不能针对其提起行政诉讼。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査属于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职权。
1、对于抽象行政行为,一般包括了行政立法行为以及其他的抽象行政行为。 2、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根据不同的标准,我们可以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不同的分类。以制定抽象行政行为的依据、内容和目的为标准,抽象行政行为可以分为制定执行性、补充性和实验性行为规则。以抽象行政行为的权力来源为标准,抽象行政行为可以分为按照授权制定行为规则的行为和按照职权制定行为规则的行为。最常见的分类是根据抽象行政行为的规范程度和有效程度来划分的。即:1。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行为。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2、行政机关除行政立法行为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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