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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才是终局裁决。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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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论是民事诉讼法或者刑事诉讼法,均没有规定开庭后几日内应当下达判决,只是规定了案件的审理期限。审结期限,是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是否一裁终局要根据申请的总金额多少及申请事项决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不是所有劳动争议实行一裁终局。依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的劳动争议案件,是实行一裁终局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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