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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保密协议该签,和公司签订保密协议,这份协议有法律效力。...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具有实用性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成为商业秘密须具备三个要件: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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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守商业机密是员工的义务,无论签还是不签都应该执行。签订保密协议应该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用人单位方面把“未签保密协议”作为扣薪的理由,是不合法的。 2、至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此后不能从事相关行业,涉及到了“竞业禁止”。用人单位为了保护商业技术机密,可以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签订类似协议。商业限制条款在保护用人单位竞争优势的同时,也限制了劳动者的择业权、生存权,竞业限制条款必须符合合理、合法、不违背公共利益等要求。 3、因此,这种协议同样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4、如果因为泄露商业机密给原公司带来经济损失,无论签订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与否,该行为都会涉嫌不正当竞争,原公司届时可以通过正当途径来解决。
和公司签订保密协议,这份协议有法律效力。《劳动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保密协议是作为劳动合同的一个附加条件存在的,公司与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保密协议也就没有存在的基础,且该保密协议违反了公平原则,故保密协议对你没有约束力。相反,自2008年1月1日起,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后,公司自2月1日起必须与你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至今没有签订,公司是直接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的。因此建议你直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目前的劳动关系,确认保密协议无效,要求公司退还保密费,补交劳动保险,双倍支付自2008年2月1日起至提起劳动仲裁之日止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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